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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8 20:01:01 阅读量:
某公司一直拖欠王女士等数十名员工的工资。早在9个月前,王女士因公司拖欠工资达15000元而被迫辞职时,公司向她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写明在三个月内付清。岂料,仅过了一个月,公司便通过当地报纸发布了一则声明:所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务必在公告之日起15天内到公司领取被拖欠工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且不得再向公司索要。
由于王女士当时已在外地上班,一直不知道公司发布了公告,更不知道相关内容。近日,当她前往公司领取工资时,公司以已经“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支付。
首先,公司的行为违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即劳动者主张被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来确定。而《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时效,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改变,其通过登报声明缩短王女士主张权利的时限,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不仅在王女士离职之前一再拒不支付工资,甚至在王女士离职时也未能结清,明显在禁止之列。
再者,公司的声明对王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且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正因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决定了只要王女士在公司承诺的三个月后的二年内提起诉讼,就照样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不存在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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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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